会计取证

首页 > 会计取证 > 阅读资料 >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

2020-02-09 09:48:21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滨州中公教育提供阅读资料供考生参考,收藏关注滨州中公教育(bzzgjy)网站公众号及时获取考试资讯。

 

[备考交流群] [招聘汇总] [公告汇总] [课程活动]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所要求的“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扫一扫加入滨州中公教育微信)


关注滨州中公教育微信号:bzoffcn,获取相关考试资讯。更多信息请访问滨州人事考试信息网

 猜你喜欢

查看更多

 大家都在看

备考公开课
山东公职类备考公开课
点击查看

会计取证<

招考信息

报考指导

阅读资料

考试题库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