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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020-03-04 14:21:48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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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权利: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记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责任: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如果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2)质押背书

概念:指为担保他人之债权的实现,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上为了对债权人设定质权而进行的背书行为。

款式: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

【提示】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担保)”。

效力:依法实现质权时,行使票据权利: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无效: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再行转让背书或质押背书,背书无效。

4. 法定禁止背书情形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提示】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期后背书)。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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