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务员

首页 > 山东公务员 > 招考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已发布。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详情。滨州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公务员招聘考试备考资料、报名指导等相关信息。收藏关注滨州中公教育(bzzgjy)网站公众号及时获取考试资讯。


[备考交流群] [招聘汇总] [公告汇总] [课程活动]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文章来源:


(扫一扫加入滨州中公教育微信)


关注滨州中公教育微信号:bzoffcn,获取相关考试资讯。更多信息请访问滨州公务员考试网

 猜你喜欢

查看更多

 大家都在看

备考公开课
山东公职类备考公开课
点击查看

山东公务员<

招考信息

报考指导

阅读资料

方法技巧 行测 申论 面试 时事政治 经验分享 公安基础知识

考试题库

行测 申论 面试 公安基础知识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