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德州宁津籍在外机关事业人员回宁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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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干部队伍结构,鼓励宁津籍在外机关事业人员回宁建功立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宁津籍在外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宁津籍人员在外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或子女的配偶;
(三)宁津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外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或子女配偶。
二、基本条件
(一)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须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含卫生健康系统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人员)。其中,2007年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必须通过公开招录(招聘)考试、军转或复退军人安置方式取得编制。
(二)年龄、学历要求如下:
1.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须具备师范专业全日制大学专科(须取得本科及以上在职学历)及以上学历或非师范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现从事一线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计算年龄时间截止当年12月31日,下同)。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具有省特级教师、省级以上教学能手、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一人一策”。
2.卫生健康系统工作人员须一直从事临床医疗、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履行职责相对应的执业资格,2013年以后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须具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临床医疗、医技工作人员须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3.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须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不含试用期考核。
(四)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具备公务员(参公)身份,且已经省、市公务员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五)自愿接受组织人社部门工作安排和岗位调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受处分、组织处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四)按照相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安置原则
(一)有编制空额原则。回调人员拟安置单位,应确保有编制空缺,防止出现超编进人情况。
(二)对口安置原则。按拟回调人员现工作单位行政层级、单位性质等,对等安排到县、乡级对口单位。回调人员津贴补贴、专业技术职称等待遇落实,按我县现行政策执行。调入按备案制管理单位的,不再保留事业编制。
(三)职能相近安置原则。根据拟回调人员工作单位职能和性质,坚持职能相近、专业匹配、人事相宜原则,进行岗位安排。
(四)服从调剂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觉服从组织人社部门工作安排和岗位调剂。
四、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回调人员填写《宁津籍在外机关事业人员回宁工作申请表》(见附件),同时一并提交当地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同意调动证明,编制部门出具的编制证明及纪委监委等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及本人符合回调条件户籍、学历、资格证书、无犯罪证明等证明材料,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系统,县委组织部负责科级干部、公务员(参公)、党群部门,人社局负责政府部门事业人员。
(二)资格审查。县委组织部、人社局会同编办、教育和体育局、卫生健康局等相关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资格审查贯穿回调工作全过程,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调动,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考察审查。组织、人社部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会同编办、教育和体育局、卫生健康局等相关单位对拟回调人员进行全面深入考察,重点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严把综合素质关。对拟调入人员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是否依法合规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三龄两历一身份”等信息,同时还应考察是否有任职回避情形。
(四)办理手续。县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结合拟调入人员的情况、各单位的用人需求、岗位和编制空缺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人员安置初步意见。经县委同意后,办理调动、任职手续。科级干部经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后确定岗位。回调人员在宁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五、咨询电话
中共宁津县委组织部
宁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津县教育和体育局
宁津县卫生健康局
中共宁津县委组织部
中共宁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宁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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