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滨州事业单位考试:善意取得你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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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重头戏, 其中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个频繁考点,其考察难度适中,常见以案例方式考察,需要大家对于这个知识点理解把握,对于这个知识点,你掌握了吗?我们今天就通过题目来考察一下你了解多少。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自《物权法》颁布以来,善意取得制度进一步维护了交易安全,使物的经济效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力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四、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小试牛刀】甲计划去北京进修学习半年,将自己的自行车交由朋友乙保管并使用。在甲进修学习期间,乙将该自行车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可要求丙返还该自行车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赔偿损失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答案】A。解析: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无权处分人将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本题中乙无权处分,丙善意且以合理价格受让,故丙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甲不能要求其返还,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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