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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省考招警考试公安专业备考资料:公安刑事赔偿的情形

滨州中公教育 2020-08-23 11:43:10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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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刑事侦查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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