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滨州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我们事业单位的重要考点,考察难度适中,少有识记性的题,多是通过题干描述的小案例理解性地去选择答案,因此这个知识点需要大家结合案例融会贯通,我们今天就来学习了解一下三种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抵押权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公解读】抵押权要注意关键字是不转移占有,例如张三向银行借款200万,并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银行,并不需要将汽车交给银行占有。其次是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是变价并优先受偿。最后要注意,动产可以抵押,比如汽车抵押;不动产也可以抵押,比如房产抵押。
2.不可以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原因:土地所有权不私有)(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原因: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条件、保障农民基本生活资料)(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原因:保障公益事业的发展)(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原因:防止侵犯真正权利人权益)(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原因:所有权受限)(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质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公解读】首先质权要注意关键字是转移占有,这就是质权和抵押权的第一个区别;同时也要注意质权人不能使用质押物。第二,只有动产和权利才能设立质权,换言之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这是质权和抵押权的第二个区别。做题的时候注意如果题目体现的是用房子设立担保,那这种担保物权肯定不是质权。
四、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中公解读】留置权最大的特点是债权人已经先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了债务人的财产,例如张三有一辆汽车坏了开去汽修厂维修,产生维修费60万,张三拒不支付维修费,则汽修厂就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汽车迫使张三支付维修费,张三仍不支付,则汽修厂可以就该汽车进行拍卖、变卖、折价,并就所得价款中的60万优先受偿。此例中可看到债权人汽修厂之前就基于维修合同占有了汽车,后又因该汽车产生了债务,汽修厂的债权与汽车有牵连关系,因此才可以成立留置权。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汽修厂是直接依照法律规定产生了留置权,但抵押权和质权都是抵押人、质押人与抵押权人、质权人约定产生,因此抵押权和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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