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滨州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定金”“订金”分不清,带你来辨析
一、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当事人约定一方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特征
定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时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1、从属性。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的一种,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2、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无交付则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3、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对定金内容有书面的明确约定。
三、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小花在某宝平台参加预售活动,购买价值1000元的化妆品,定金为150元。(标的额1000元,则定金不超过200元,符合规定。)
四、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五、定金与违约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六、订金
订金也叫预付款,初步达成协议后,双方进一步协商签订临时认购协议,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在此期间的优先购买权。订金不具有担保的履行作用,不具备法律效力,在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不论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需原数返还。
例:小花在一猫咖想买一只猫,但是想要的品种暂时没货,于是和老板口头约定支付100元,等下一批到货的时候,可以优先挑选,也和老板明确说明如果不想要的话100元是可以退的,此时的作为的是订金并不是定金,不产生担保的效力。
看到这,想必大家应该能够区分“定金”和“订金”了,最后,我们再通过一道题看看事业单位考试如何考查。
【例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有关定金的表述正确的是:
A.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B.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C.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不能收回,而应抵作价款
D,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约定,但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20%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AB正确。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D错误,不是不得低于20%,而是不得高于20%。
C选项错误,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