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滨州市博兴县卫健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资格审查公告
根据《2024年博兴县卫健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的规定,根据岗位招聘人数和笔试情况,经研究决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为45分。现将进入面试资格审查范围人员名单(见附件1)、面试资格审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
时间:2024年12月5日、6日、9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地点:博兴县卫生健康局(博兴县博城四路229号)东辅楼一楼。
联系电话:0543-8130018。
二、所有参加面试资格审查人员均须提供的材料
参加面试资格审查的人员,须提交《2024年博兴县卫健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本人手写签名的《应聘2024年博兴县卫健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笔试准考证;有效期内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学位要求的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
应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以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须在2024年11月4日前取得。
三、其他需另行提交的材料
在职人员应聘的,还须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见附件2),同意应聘介绍信主要内容包括:被证明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在本单位工作(人事代理、委托培养)起止时间、工作岗位(专业)、是否同意参加2024年博兴县卫健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等,时间落款处加盖相应公章。劳务派遣人员应聘的,提交的同意应聘材料需加盖派遣单位和工作单位双方公章。同意应聘介绍信当时提供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3),经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在考察阶段提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招聘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提交以下工作经历相关材料: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工资收入原始证明材料。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或者招聘录用手续、聘用登记表等原件。要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工作经历的,除上述材料外,提供工作单位的医院等级证明。
招聘岗位有资格证书要求的,还须提供岗位要求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招聘岗位要求须能参加医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须提供全日制学历的毕业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聘的,还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招聘岗位还有其他要求的,须提供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应聘人员所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相关证书、证件,在现场资格审查、考察、办理聘用手续等期间均须为有效状态。
其中,报名时属在职人员、后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交解除劳动合同书、解除就业协议书、失业证等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报名时无工作单位的不需要提交。
其他未尽事宜,按《2024年博兴县卫健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及应聘须知执行。
四、资格审查递补
根据《简章》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审查以及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因自动放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递补进入面试资格审查范围人员名单,将在“博兴县人民政府官网”中“专题专栏”下“人社信息专栏”(http://www.boxing.gov.cn/col/col163712/index.html)公布。请相关应聘人员注意网站公告,带齐所要求的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现场资格审查与网上初审结果不一致的,以现场资格审查结果为准。在后续工作中发现审核通过人员不符合应聘资格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面试时间、地点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详见面试公告(另行通知)。届时可登录“博兴县人民政府官网”中“专题专栏”下“人社信息专栏”(http://www.boxing.gov.cn/col/col163712/index.html公示)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打印《面试准考证》。
六、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还须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面试资格审查委托书》(附件4)。
2.进入面试资格审查范围的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并亲自在《诚信承诺书》上签名。提交的应聘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应聘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3.《报名登记表》、《诚信承诺书》,可于资格审查期间登陆报名平台打印。
附件1:2024年博兴县卫健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审查人员名单.xlsx
博兴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2月3日
原标题:2024年博兴县卫健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资格审查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boxing.gov.cn/art/2024/12/3/art_163712_10580957.html